成都市双*******以川成双检刑诉[2024]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指派检察员刘*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及其辩护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双*******指控:2023年6月8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郝**饮酒后驾驶川a1××**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双流区剑南大道由永安往黄龙溪方向行驶,当行至剑南大道白果村路口时与其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的邵某某驾驶的川zt××**号小型轿车相撞,该车被撞后又与前方胡某某驾驶的川a9××**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三车受损,无人员受伤。邵某某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挡获被告人郝**。经鉴定,被告人郝**血样乙醇浓度为297.1mg/***.经认定...(本文书还有1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