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与被告王**、陈*、太平财产*************(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委托诉讼代理人宾钰湘、被告陈*、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与王**连带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1668.46元(含陈*垫付的4061.46元,保险公司垫付的18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直接进行赔偿;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30日8时10分许,被告陈*驾驶号牌为湘c7××**号小型轿车沿湘乡市健康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径湘乡市南正街与健康南路交叉路口直行通过时,与道路右侧由右往左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谷**发生碰撞,造成谷**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本文书还有3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