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张**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张**诉讼请求款项437529.18元中的第三笔,系张**之父张**丙于2022年7月11日向张**转款20万元张**于2022年8月至9月间向张**转款12万元,并非用于该20万元的扣除,而是对张**与张**全部往来款项的综合还款一审法院未认定郑*涛将20万元取现后交付给张**时,两人约定交付时间系2022年1月31日,且张**、张**均认可2022年春节期间张**父亲张**丙交付彩礼20万元一审法院未认定张**与张**微信聊天载明2021年12月27日张均认可“上周*给我一万啊”这一事实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张**除在第二次庭审中陈述君需小苑是张**个人开设之外,张**均认可君需小苑非张**个人开设二、一审法院未在因案件审理进行过程中双方不断举证质证之后,牵扯出新的法律关系之后变更案由,在张**提出变更案由申请之后,法院也未准许申请,未向张*...(本文书还有4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