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河某某********与被告李**、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河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876.97元以及直至本金全部偿清之日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担保人董*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2××××158】,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本金10万元,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按还款计划还本;合同约定了利息为年利率11.4%、罚息为逾期之日起在...(本文书还有1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