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合星集团等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人尤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合星集团通过合星财富公司、合星卓越公司等子公司对外募集资金的事实。
2.中带紫荆1号协议、上海xx中心合伙协议书、锦乾-星远航2号分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等理财协议以及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六名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及相关集资参与人的证言笔录,证实被告人在合星财富公司、合星卓越公司任职期间,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的事实。
3.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各名被告人任职期间吸收资金数额及未兑付情况。
4.冻结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对公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了六名被告人的退赔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6.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上述...(本文书还有1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