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贺*市壹*********(以下简称壹佰贸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贺*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3)桂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壹佰贸易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加班工资9291.95元;2.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170元;3.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2629.4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贺*市壹*********无需向被告陈**支付加班工资9291.95元;二、原告贺*市壹*********应向被告陈**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1...(本文书还有2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