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尹**、刘**因与被上诉人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4)渝023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刘**、卢**共同对尹**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支持尹**的误工费,并对护理费予以改判。事实和理由:1.尹**与刘**、卢**之间系提供劳务关系,且刘**与卢**虽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二人的财产与离婚前并无变化,当地群众对此众所周*,故尹**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刘**、卢**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尹**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奉节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尹**的误工时限及护理时限评定为从受伤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尹**的脚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应当按照鉴定意见支持尹**的护理费。尹**本次和以前都是按当地行情100元/天为刘**、卢**提供劳务,刘**、卢**雇请的其他人员也是100元/天,故应当按100元/天支持尹**的误工费。3.本案尹**提起的是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二审...(本文书还有4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