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平塘县锦*******(以下简称平塘锦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及一审被告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组织当事人调查询问,上诉人平塘锦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塘锦富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本案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被上诉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案涉《沥青砼路面施工合同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一审法院不但未依法确认其无效并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本文书还有3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