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利辛县七***********、利辛县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辛县七***********、利辛县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商铺租金75379.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利辛县七***********签订商业用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其所有的位于利辛县××广场××楼××号××房**房款为396736元。后双方又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协议约定,该423号商铺由被告利辛县七***********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委托经营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本文书还有1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