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因依原告某**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某**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依法公告向被告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期间扣除审限30天。2023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原告某**的法定代表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崔*、某**支付某**货款10800元;2.判令崔*、某**支付某**资金占用利息232.96元,以上合计11032.96元;3.本案诉讼费由崔*、某**负担。事实与理由:2023...(本文书还有1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