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金控**********(以下简称金控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武山县广*******(以下简称广发木业公司)、张**、王**、王**、杜**、牛**、纪**、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控融资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王**,被告广发木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张**,被告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王**,被告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纪**,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控融资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发木业公司清偿金控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借款本息1887166.52元;2.判令广发木业公司支付逾期担保费25740元(以18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利率,自2021年2月2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24日);3.判令广发木业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887166.5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自2021年6月25日起计算至代偿款还清时止);4.判令广发木业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87166.5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自2021年6月25日起计算至代偿款还清时止);5.判令广发木业公司支付律师费25174元;6.判令对广发木业公司所有的位于甘肃省武山县x镇木材市场1800平方米加工厂及6台生产设备处置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予以清偿;7.判令张**、王**、王**、杜**、牛**、纪**、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判令各被告支付保全费用。审理中,原告撤回第八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31日,广发木业公司与金控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本文书还有64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