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股份********(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李**、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汪**、高*,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吴*兰参加诉讼,被告邱**在庭审结束后才到庭,未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邱**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1781.6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3月1日的利息为7733.17元、罚息为224.67元,上述金额共计309739.5元。自2023年3月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查询费、邮寄费、公告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李**、邱**承担;3、确认原告对被告李**名下位于贵阳市南明区**五里**栋**单元**层**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2日,被告李**、邱**作为借款人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本文书还有3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