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铁**、第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第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铁**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利息6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青海省平安县小峡西沟经营盛隆石料厂。2014年8月22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0万元,被告便让第三人李**代原告向被告转帐180万元、20万元两笔共计20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王**人民币现金200万元整,月息4分,无还款期限。2016年1月22日,被告因资金紧张未能偿还借款,又向原告...(本文书还有1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