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田*因与被申请人玛纳斯某********(以下简称某农业发展公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某农业发展公司赔偿其经营损失3,556,785元、违约金114,735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3,686,52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农业发展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某农业发展公司在一审时的答辩,可以认定某农业发展公司并没有履行将集体所有的基础水利设施用水权即八眼水井交付给田*单独使用。且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应由某农业发展公司举证证明其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农业设施,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一审认定某农业发展公司向田*交付了租赁物八眼水井的证据不足。2.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案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和单独配备八眼水井供田*独立使用是某农业发展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某农业发展公司未能履行...(本文书还有1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