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张**、王*及原审被告白*、新疆昆仑**********(以下简称天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张**、王*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起,我与张**之间有民间借贷往来。2016年9月21日张**将300,000元借给我。2016年11月8日,我已将300,000元借款全部还清。2016年10月,我将需要借款的客户梅江涛介绍给张**,因张**不认识梅江涛,张**就先将款转到我银行卡,我再转给梅江涛。后梅江涛又需要借款,2016年12月张**就用自己的银行卡直接向梅江涛转款1,250,000元。因此张**是实际出借人,梅江涛是1,950,000元的实际借款人,我只是中间人,我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认定我需向张**偿还借款2,250,000元金额错误。我与张**没有约定利息,且还款人是梅江涛不是我,一审法院推定每月规律性还款15,000元是利息,不是本金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的上诉请求。
张**、王*辩称,不同意唐*的上诉请求。我方于2016年9月21日到2018年3月28日向唐*借款2,250,000元,其中1,250,000元由我方直接转入唐*银行卡中,有银行凭证为证,唐*陈述不实。另外1,000,000元也是我方按照唐*的指示转给案外人石*。张**与石*不存在借款关系,唐*陈述石*系其手下。从唐*与张**的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息可知双方的借款利率为月息1.5%。唐*经我方催款后,未在合理期限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利息。唐*称其只是中间人身份,并非借款人,与事实不符。我方多次向唐*索款,唐*一直没有予以否认,直至起诉才辩称借款实际使用人是案外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白*述称,同意唐*的上诉请求。
天晟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张**、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唐*...(本文书还有8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