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门市某*********(下称某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下称某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同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50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双方对以下要素事实无争议:
一、2019年12月13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其中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为500000元,并约定被保险人工作人员总人数100人(不记名投保),还注明如必要请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清单,保险期间为2020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5日。该投保单尾部“投保人声明”栏处由原告加盖公章,并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中...(本文书还有3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