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1491666.67元(暂从2016年6月27日计至2024年12月26日,后续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24年12月27日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合计2491666.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7日,被告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约定原告出借1000000元给被告,转入被告名下建行账号,*******.5%,当月先支付利息15000元,2016年6月10日归还全部本金。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上述约定。原告按约定于当日向被告转账985000元(含已支付的利息15000...(本文书还有1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