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象山县某****(以下简称象山某)与被告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象山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象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董*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12月20日为4932.92元,之后按约定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6日,被告董**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8%,逾期则在约定利率上加收50%罚息,未按期偿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本文书还有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