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景衡********与被告上海铁杉******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701.20元诉讼中,因合同编号为jhy*******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原告需另行主张权利,故原告变更诉请金额为19,841.2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向被告供应液压油管、接头等产品其中,2016年1月30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的供货金额为2,027.5元;2016年4月2日至2016年5月24日期间的供货金额为16,853.50元...(本文书还有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