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保险陕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23)陕03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了独任审理。上诉人人寿保险陕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曹*,被上诉人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人寿保险陕西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23)陕032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沈**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1、上诉人作为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任务。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沈**两次电子投保时均就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加粗提示,并进行明确说明。在保单签收时再次予以提示说明,并告知投保人犹豫期内可全额退款。2、被保险人住院病案其他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三尖瓣关闭不全等,属于先天性畸形...(本文书还有2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