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中心与被告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龙*归还原告透支款71,041.25元(包括本金53,562.93元、利息12,865.99元、违约金3,417.45元、分期手续费1,184.88元、杂费10元,暂计至2023年9月18日止);2.判令被告龙*偿付自2023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透支款71,041.25元×0.5‰×天数);3.判令被告龙*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龙**原告处开户办理了银行信用卡一张。被告领卡后使用其所办理的...(本文书还有1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