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九龙坡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九龙坡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冉阳******(以下简称冉阳公司)、重庆博一*********(以下简称博一公司)、伍**、佘**、邓*、卢*、廖**、李**、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佘**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超标的查封,请求解除对二被执行人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九龙坡区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渝0107执异****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李**、佘**的异议请求。李**、佘**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九龙坡区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九龙坡支行与被执行人冉阳公司、博一公司、伍**、佘**、邓*、卢*、廖**、李**、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渝0107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达成协议确认如下:一、被告冉阳公司尚欠原告农业银行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13860727.97元,利息52763.85元,罚息(截止到2019年6月5日为2285244.33元,从2019年6月6日起至本金结清之日止期间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执行的年利率即6.3075%上浮50%计算),复利(截止到2019年6月5日为169686.22元,从2019年6月6日起至利息结清之日止期间的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执行的年利率即6.3075%上浮50%计算);此款由被告冉阳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30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00元,于2020年9月3...(本文书还有7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