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经重庆市永川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被告人钱**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文书还有38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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