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与被告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费**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房屋租赁费1100元、物业费390元、水费100元、分户门更换1200元**室内墙体、柜体损坏费300元、合同违约金300元,合计339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9日,被告费**承租原告武**房屋一套,约定租费是1年10000元。被告当时称资金紧张,无法一次性支付租费,计划分期支付租费,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先付3个月房租2700元、押金900元,剩余租金于2020年9...(本文书还有1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