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与被告陈**第三人重庆公凯******(以下简称公凯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公凯公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时止;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时止);2、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持有的第三人34%的股权拍卖、变卖、折价后的变现价款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2.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三人公凯公司通过投资贵州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兴公司)的方式参与开发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锦绣新城建设项目,该项目开发建设过程...(本文书还有3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