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24年7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工资144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0日,被告张**雇佣原告到黄河鑫业有限公司务工。当时双方商定,大工每天300元,小工每天180元,原告从事小工。原告一直干到同年10月25日公司要求停工。现被告欠付原告工资1440元。期间原告到劳动局讨要工资多次,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
张**缺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对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文书还有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