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程**、第三人淮南市盛*********(以下简称“淮南盛嘉公司”)、第三人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对(2023)皖0405执异****号执行裁定书案件中涉案房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小区××栋××单元××室房屋)的执行;2.确认准南市八公山区澜***小区**栋**单元**室系原告所有;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建筑施工行业人员。因淮南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万泰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故淮南万泰公司将第三人淮南盛嘉公司为抵付拖欠工程款的而转让的案涉房屋以32.5万转让给原告,以抵付淮南万泰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2016年2月5日,原告与第三人淮南盛嘉公司签订房屋买...(本文书还有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