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万**诉被告黄*、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刘*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二原告65975元及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9年被告夫妇在郸城县××镇××经营超市急用资金,多次向原告夫妇借款,包括使用原告信用卡借支等,后经于2021年7月21日进行结算,二被告仍欠原告夫妇共计65975元,并向...(本文书还有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