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梦县财**诉被告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栾*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梦县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西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梦县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管理人撤销对债权人(承租人)栾*的债权为“公益债务”、“有效债权”的认定,依法认定栾*应当通过行使取回权取回其添附的财产;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29日,某某公司管理人向原告发送《申报债权通知书》及云梦县人民法院(2022)鄂0923民破****号《民事裁定书》、(2022)鄂0923民破1-****号《决定书》。2022年12月9日,原告云梦县财**向某某公司管理人提交了《债权申报表》及相关证据。2023年8月29日,在某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某某公司管理人作出的《破产企业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报告》中,某某公司管理人认定某某公司承租人栾*及合作人建设工程优先权1343...(本文书还有4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