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神玉岛文***********(以下简称神玉岛公司)、原审第三人保亭黎族********(以下简称县林业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9民初****号民事判决;2.判令神玉岛公司停止侵害,停止在张**所有的位于保亭县响水镇毛真水库封山育林区内第一小班、第二小班、第三小班、第四小班、第五小班棕榈藤、南药种植基地内修建栈道、道路**房屋等地面设施及地上建筑物;3.判令神玉岛公司排除妨害,禁止在张**所有的上述棕榈、南药种植基地内进行旅游经营活动;4.判令神玉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在张**所有的上述棕榈藤、南药种植范围内修建的栈道、道路**房屋等地面设施及建筑物,并恢复原状;5.一、二审诉讼费由神玉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与已生效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96民终****号《民事裁定书》相违背,并再次出现同样的程序错误,显然对上级法院的生效文书缺乏应有的尊重。1.张**与神玉岛公司及县林业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法院曾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琼902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张**“按协议约定享有该争议地林下种植棕榈藤和南药的经营权和对种...(本文书还有5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