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所*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所*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626元;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21年3月初起被告因其施工的中唐特钢煤仓建筑项目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和银行汇款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现被告工程早已结束,但是却不向原告偿还借款,现被告尚*原告借款本金60626元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
被告刘*辩称,原告所*所让张的金额不是借款金额,而是原、被告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所*向共同合伙的投入款,60626元是合伙的投入款而不是我向原告的借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底,原告在得知被告在山西某公司承揽木工混凝土、预埋件等工作后,与被告刘*及韩*...(本文书还有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