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62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上诉人卿**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小企***********、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向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卿**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成都小企***********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卿**与李**签订了租房合同,卿**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花费了装修费16000元,现成都小企***********要求收回,成都小企***********应当补偿装修损失。
成都小企***********辩称,卿**的上诉事实和理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案涉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在成都小企***********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之后,故成都小企***********要求卿**与李**腾退,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卿**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李**辩称,卿**与李**签订了租房合同,合...(本文书还有3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