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高**、刘**、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刘**、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冯**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高**、刘**、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本文书还有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