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法院审理睢县人民***指控被告人底**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提起的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豫1422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告人底**和被害人蔡*系朋友关系,蔡*在睢县城关镇振兴路南段一门面房**楼经营一家陈*普洱茶店,底**在该茶店**楼经营一家养生馆。因其他原因发生矛盾,底**不打算继续经营该养生馆,于2017年8月12日12时许,安排养生馆员工林*将养生器材收拾好准备带走,陈*普洱店员工刘*丽发现后不让带。林*随给底**打电话说明情况,底**接到电话后赶到店内,和刘*丽发生争执,二人发生厮打。蔡*赶到店内把双方...(本文书还有1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