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与被申请人东莞致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我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郑**申请请求:请求撤销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南仲案字第1-4678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1.双方没有签订仲裁协议,程**、郑**与案外人杨*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的《上海易贷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及信息服务合同》中就纠纷产生的处理方式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此后双方也没有达成新的仲裁协议,按照该协议第19.4项所约定的“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程**、郑**没有与出借人达成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东莞致公**********在仲裁中提交的盖印的仲裁条款系单方制作的,没有程**、郑**的签字认可,程**、郑**所持有的借贷合同中没有任何该字样的表述。2.债权人杨*没有就债权转让相关事宜通知程**、郑**,东莞致公**********无权...(本文书还有3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