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林*、曹*、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林*、曹*、王**及其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给付原告为其已垫付的合伙债务134354.87元;第二被告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合伙债务93735.96元;第三被告给付原告已为其垫付的合伙债务62490.63元。共计290581.46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12月22日与三被告签订\"海宇网络会所股份转让、变更协议书\",协议约定将原由原告经营的位于西宁市五四西路**号银路大厦第**层东侧的\"海宇网络会所\"由原告与三被告共同持有股份。其中第一被告持有股份43%,第二被告持有股份3...(本文书还有2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