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公**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1行赔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公**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公**市环境保护局、公**市畜牧兽医局、公**市国土资源局、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在张**的《公*****小区(规模养殖场)建设申请表》上盖章。2012年6月15日,鸿***小区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张**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鸿***小区共有**栋建筑,包括**层办公楼**栋面积595.4平方米,厂房**栋面积分别为700平方米、700平方米和478.1平方米,共计2473.5平方米。
2019年1月17日,公**市****作出公政函(2019)33号《公**市****关于同意公**市东辽河支流管理范围划定的批复》,确定东辽河支流的管理范围。2019年12月20日,该批复在公**市****网站上公示。2020年8月24日,公**市****作出《公**市政府关于东辽河、新凯河及其支流管理范围划定和所属流...(本文书还有4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