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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皖03民再*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1-08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龚**、杨*、安徽省光*********(以下简称光杨*司)、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五民二初字第0096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龚**、杨*、光杨*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皖检民监[2020]3403000000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20)皖03民抗****号民事裁定,指令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皖0322民再****号民事判决。冯**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龚**、杨*、光杨*司偿还冯**借款本金951600元,其中630000元从2015年7月21日至起诉日的利息63000元,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还清时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由杨**、龚**、杨*、光杨*司承担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龚**、安徽省光杨*业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原告冯**借款本金1014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时止),于2016年5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于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下欠借款本金414600元及利息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三被告如有一期未能按时还款,则原告有权就上述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3931元,减半收取6965.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0985.5元,由被告负担安徽省...(本文书还有70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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