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与被执行人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于2021年12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席*偿还借款44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席*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575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席*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席*仍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本文书还有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