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上诉人商丘市南************(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4)豫1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诉人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王*支付某某公司设计费500000元并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利息以500000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的上诉费、诉讼费等由某某公司、王*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酌定上某某公司仅仅完成合同义务的70%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事实方面:某某公司作为涉案“商部落”项目的设计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严格遵循合同约定提前完成了工作,并于2021年7月通过微信方式向王*提交了该项目的设计成果方案,同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王*从未表示过某某公司未完成合同服务内容,且某某公司也未通过任何方式向某某公司表述过因某某公司未完成合同服务不支付剩余款项的意思表示,那么则可以清晰的证明某某公司作为乙方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更何况目前项目已投入使用属于正常经营的状态。依照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应于2022年1月22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本文书还有5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