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东宁市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潘**,被告绥阳住房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8月24日达成的108号商服的商品房买卖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6985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涨价损失111999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29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5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东宁市××镇房××号楼××层××号商服,建筑面积均为42.01平方米,每平方米1500元,交款方式为分期支付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房款40000元、30000元,并由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交纳房款收据由于被告疏忽,两张收款收据均写成了“**号楼,首层**号”,误将108号房款写成了109号**年,原告向被告交纳购房款10000元,共支付购房款80000元2005年11月4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108号回迁给案外人崔**原告与崔**因108号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双方为此诉讼多年,直至2021年经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崔**所有被告的**房二卖违约行为,导致原告购买108号房屋目的落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022年9月27日,经原告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关于108号商服所达成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为弥补原告损失,双方共同委托东宁市房兴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108号商服房屋进行估价鉴定经估价鉴定,估价结果为108号房屋的市场价值17...(本文书还有6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