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忻州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55000元、施救费4400元、拆解费5500元、评估费2000元,共计66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8日3时,金超驾驶牌照号为津a×××**自卸车在天津港临海路货场振鸿库内由于驾驶不慎,车辆发生右侧翻事故,造成车辆驾驶室等处损坏。经天津港公安局北塘分局临海路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认定,金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报告保险公司,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拍照后,事故车辆被托运至修理厂进行维修。另,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本文书还有1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