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刘*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2022)甘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刘*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充分,导致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第一,一审判决对刘*直接支**项的认定错误。一审判决依据刘*提供的“刘*2013年贷款利息”计算单、“刘*2013年收支明细表”,认定刘*直接支付的案涉材料款等款项为564421元依据不足。首先,该两份材料只是双方在算账过程中,董**根据刘*的叙述对部分账目进行了罗*,并不是董**对刘*所列举费用的认可。从证据的形式上来看,该两份材料中没有双方的签字认可,更不能体现出双方对账目进行最终结算的相关内容,也正是因为双方对刘*列举的账目无法确认达成一致,才导致争议无法解决。结合以上几点来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并不是双方所认可的结算依据,其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其次,一审判决对账目的计算方式不符合逻辑。即使按照一审判决对上述证据的认定方式,也无法得出刘*对外支付的款项为564421元这一结论。第二,刘*主张支出的贷款利息284800元不应认定,也不应由合伙收入承担。首先,依据上述分析可知“刘*2013年贷款利息”计算单并不是董**对刘*所列举费用的认可,仅凭这一证据就认定存在刘*所主张的利息支出过于草率。其次,按照双方合伙时的约定可知,双方的合伙是由刘*提供资金,董**负责找挂靠单位并组织人员施工,最后利润五五分成。所以,提供资金是刘*在履行合伙出资义务,而不是在执行合伙事务,其产生的成本不应计入合伙组织的成本。同理,董**在本次合伙中以劳务的形式(组织人员施工)出资,如果合伙组织需要对刘*提供资金的利息承担责任,那么合伙组织也就应当向董**支付劳务费。...(本文书还有7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