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剩余租赁费13636元和押金3000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650元(当年租金的5%);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宁*未做答辩。
查明的事实。
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和举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2年4月13日,被告宁**原告刘*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刘*交来海亮农贸市场商铺定金3000元原告刘*在交款人处签字,被告宁*在收款人处加盖财务专用章2022年4月19日,原告刘*(乙方)与被告宁*(甲...(本文书还有25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