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30000元及违约金(以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为434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5日,被告因承建工程需要,向原告租赁挖掘机,双方签订《挖掘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为2016年3月5日至2017年3月5日,租金为25万元一年。租赁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5万元,以后每月支付1万元,余款于2017年3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本文书还有1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