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诉被告某**、被告某公司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告某公司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46405.98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28日19时50分,被告某**驾驶车牌号为湘a9××**的小型客车沿宁*市x104线由七里山往龙田方向行驶,行驶至宁*市x104线48公里500米时,遇原告某**在公路边行走,因被告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避让,致使车辆与行人相撞,造成原告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先后在宁*市黄材中心卫生院、宁*市人民医...(本文书还有30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