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建设工程(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乙公司立即支付某甲公司货款1283453.44元并支付暂计至2023年5月30日逾期付款利息42049.98元,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某乙公司反诉请求:1.2022年11月7日至11月17日停工11天造成的泥水班工人工资损失329500元;2.2022年11月7日-11月17日停工11天造成的项目人员工资损失936000元:3.2022年11月7日-11月17日停工11天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用损失170000元;4.某乙公司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12...(本文书还有3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