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3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张**,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向文*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暂计至2023年7月31日为4167.08元),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张*以资金周*为由,向文*借款50000元,文*向张*支付借款后,张*向文*出具《借条》及《收条》,承诺还款期限为2021年4月30日之前。还款期限届满后,张*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文*为维护合法权*,诉至法...(本文书还有3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