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上海某某**********(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某某******(以下简称甘肃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于利息的认定以上海某某公司提交的2019年11月14日《设备运行信用及服务用户评价报告》作为案涉设备验收及质量符合约定的最终确定,开始计算利息,系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依据双方签订的《设备订货合同书》第七条约定“设备完工运行后,一个月内由甲方组织验收,乙方配合,如甲方不按照组织验收,视为甲方对质量无异议默认验收合格,如甲方在设备未验收,擅自使用,视为甲方对质量无异议默认合格”第十条约定“付款必须按照第九条付款,如甲方不按第九条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乙方”两审期间,甘...(本文书还有3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