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呼伦贝尔*************(以下简称亿廪小额贷款公司)、呼伦贝尔***********(以下简称雅豪房地产公司)、第三人刘*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被告亿廪小额贷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陈**,被告雅豪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第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对位于额尔古纳市××期××号楼××单元××室房屋停止执行;2.请求确认额尔古纳市××期××号楼××单元××室房产为原告所有;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5日,原告(案外人)王**与被执行人刘*就涉案房屋达成买卖合意,约定王**以26万元的价格向刘*购买涉案房屋。当日,王**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刘*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刘**王**出具1张兼具房屋买卖合同性质的收据,载明“今收到王**交来购买汇福嘉园××号楼××单元××号住宅款26万元整,其他费用已交齐(全*)。”随后,刘*将涉案房屋钥匙交付给王**,王**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案外人王**。2022年11月9日,法院依据(2022)内0702执****号裁定书(被告亿廪小额贷款公司系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告雅豪房地产公司、第三人刘*系被执行人)...(本文书还有5422字未显示)